107年:藥學六(第2次)

依健康食品管理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健康食品具有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之保健功效
B保健食品得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而標示為健康食品
C經科學化之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得申請健康食品查 驗登記
D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健康食品管理法》的核心規定,包括健康食品的定義、「保健食品」與「健康食品」的法律地位差異,以及查驗登記的申請制度。關鍵錯誤在選項(B):「保健食品」並非法律名詞,依法不得標示為「健康食品」;核准標示健康食品名稱的權限屬中央(衛生福利部),而非「當地衛生主管機關」。

選項分析

(A) ✅ 正確。健康食品管理法第 2 條明定,健康食品係指具有保健功效,能增進民眾健康、減少疾病危害風險,且具有實質科學證據之功效,並標示或廣告其具該功效之食品。

(B)錯誤(答案)。「保健食品」在法律上並非獨立類別,屬於一般食品,不得僅經「當地衛生主管機關」核准即標示為健康食品。必須向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登記,通過審查後方可使用「健康食品」標示及小綠人標章。

(C) ✅ 正確。健康食品查驗登記採雙軌制,其中「個案審查」軌(第一軌)即需經科學化安全及保健功效評估試驗,證明無害人體健康,且成分具有明確保健功效,始得申請。

(D) ✅ 正確。健康食品之標示或廣告,不得涉及醫療效能之內容,此為健康食品與藥品的重要法律界線。

答案解析

「保健食品」vs.「健康食品」的法律地位

  • 健康食品:受《健康食品管理法》規範,須向衛生福利部(*中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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