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藥物有下列何種情形,無須收回市售品?
A該藥物之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變更原核准事項
B製造藥物之許可證未申請展延
C該藥物之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
D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健康之事實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藥事法》第 80 條關於藥物強制回收(recall)市售品的規定。依藥事法第 80 條,收回市售品的條件包括: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製造許可證不准展延、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工廠檢查發現確有損害使用者健康等情形。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若擅自「變更原核准事項」,屬廣告違規行為,罰鍰裁處即可,不涉及產品本身的安全性,法律未規定須回收市售品,故選項(A)為本題答案。
選項分析
(A) 該藥物之廣告在核准登載、刊播期間變更原核准事項:此為無須收回市售品(本題答案)。廣告內容變更屬廣告管理違規,藥事法第 80 條列舉的回收情形並不包括此項,主管機關可針對廣告違規開罰,但不需要強制業者回收藥品。
(B) 製造藥物之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藥事法第 80 條明列「製造、輸入藥物許可證未申請展延或不准展延」為應收回市售品的情形之一。
(C) 該藥物之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藥事法第 80 條明列「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為應收回情形,因為仿單內容攸關用藥安全資訊(如適應症、用法用量、警語等),變更後舊版產品須回收換版。
(D) 藥物製造工廠經檢查發現其藥物確有損害使用者健康之事實:藥事法第 80 條明列此為最嚴重的強制回收原因之一,確有損害健康事實時立即啟動回收。
答案解析
藥事法第 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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