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醫療器材之回收,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許可證到期之日起最長 2個月內回收 市售品
B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市售品,回收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個月
C未經核准而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許可證到期之日起 6個月內回收市售品
D包裝、標籤、仿單經核准變更登記者,藥商應自依法認定之日起,立即停止製造或輸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療器材回收相關法規,包括許可證展延、不良醫療器材認定後的回收期限,以及包裝標籤變更後的處理方式。2018年考題適用當時的藥事法及相關子法規定(醫療器材管理法於2021年才施行,但回收期限在藥事法時代已有規定,後由《醫療器材回收處理辦法》進一步明確)。
本題核心知識:
- 第一級回收(最嚴重):自認定日起 1 個月內完成
- 第二級回收(不良醫療器材等中度危害):自認定日起 2 個月內完成
- 第三級回收(許可證廢止/未申請展延等):自認定日起 6 個月內完成
選項分析
(A) 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許可證未申請展延者,應自許可證到期之日起最長 2 個月內回收市售品 此敘述錯誤。許可證未申請展延屬於第三級回收,完成期限為 6 個月,不是 2 個月。
(B) 經依法認定為不良醫療器材者,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於回收期限內回收市售品,回收期限最長不超過 2 個月 此敘述正確。不良醫療器材屬於第二級回收,回收完成期限最長為自認定日起 2 個月內。
(C) 未經核准而製造或輸入之醫療器材,其製造或輸入之業者,應自許可證到期之日起 6 個月內回收市售品 此敘述錯誤。未經核准製造或輸入的醫療器材屬於嚴重違法,應適用第一級回收(1 個月內),而非 6 個月;且未經核准者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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