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醫療器材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B標示與原核准不符,屬藥事法第 23 條之不良醫療器材
C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標示項目與原來核准不符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D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直接沒入銷燬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事法對醫療器材違規的處置機制,重點在於:哪些違規情形需「移送檢察機關偵辦」(刑事程序),哪些屬行政處分(罰鍰、沒入)。依藥事法,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為刑事罪行(屬禁藥/禁器材性質),由直轄市/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移送檢察機關;而標示不符等行政違規則處以罰鍰或沒入,不需移送。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未經核准擅自製造之醫療器材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此敘述正確。依藥事法第 84 條(醫療器材),未經核准擅自製造或輸入醫療器材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屬刑事犯罪,地方衛生局查獲後應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B) 標示與原核准不符,屬藥事法第 23 條之不良醫療器材 此敘述錯誤。藥事法第 23 條所定義的不良醫療器材,包含「性能或有效成分之質、量或強度與核准不符」、「使用時易生危險」等,但**「標示不符」並非必然構成第 23 條的不良醫療器材**,標示不符屬藥事法中另行規範的標示違規(行政罰),而非直接歸為不良醫療器材。
(C) 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查獲標示項目與原來核准不符者,移送檢察機關偵辦 此敘述錯誤。標示不符屬行政違規,依藥事法規定處以罰鍰,不移送檢察機關;移送檢察機關是針對刑事犯罪(如未經核准製造、輸入等)。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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