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相關規定,下列何者非屬應事前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始得變更之項目?

A變更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廠廠址
B醫療器材許可證增加效能
C將原核定之標籤仿單更改原核准圖文之位置
D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事法及相關法規中,醫療器材許可證變更時,哪些項目「必須」事先向衛生福利部辦理查驗登記才可變更,哪些項目「不需」事前查驗登記。重點在於「標籤仿單位置變更」的特殊規定。

選項分析

(A) 變更醫療器材製造廠之製造廠廠址 製造廠廠址涉及藥物生產品質保證的核心資訊,屬於查驗登記的登記事項(依藥事法施行細則,廠址為查驗登記必要事項之一)。變更廠址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屬於須事前辦理查驗登記之項目。

(B) 醫療器材許可證增加效能 「效能(performance/indication)」是醫療器材許可證的核心核可內容,增加效能等同擴大適應症範圍,必須事前向衛福部提出變更查驗登記申請,經審核通過後才可宣稱新效能。✓ 屬於須事前辦理查驗登記之項目。

(C) 將原核定之標籤仿單更改原核准圖文之位置 依據「醫療器材許可證核發與登錄及年度申報準則」,標籤仿單若僅更改核准圖文的版面位置(layout position),屬於「外觀格式性調整」,不影響標示的實質內容,故不需辦理查驗登記。❌ 不屬於須事前辦理查驗登記之項目(即本題答案)。

(D) 醫療器材許可證之藥商名稱變更 藥商名稱是許可證的持有人識別資訊,名稱變更(如公司改名)需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登記,以確保許可證所載資訊與現行藥商登記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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