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醫美」一詞,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化粧品可作宣稱醫美保養品之廣告
B僅含藥化粧品可宣稱醫美效能
C含有特定成分之化粧品才能宣稱醫美級化粧品
D化粧品宣稱「醫美」一詞,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 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事法第 69 條對化粧品廣告的限制,特別是化粧品宣稱「醫美」用語是否違法。核心是了解化粧品與藥物的法律定義界線,以及「醫美」宣稱是否構成「醫療效能宣傳」。
選項分析
(A) 化粧品可作宣稱醫美保養品之廣告 化粧品廣告若宣稱「醫美保養品」,意味其具有醫療效能或醫療等級的效果,已逾越化粧品定義的範疇,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規定。❌ 錯誤。
(B) 僅含藥化粧品可宣稱醫美效能 含藥化粧品(medicated cosmetics)在台灣雖屬管制較嚴的化粧品類別,但含藥化粧品仍屬「化粧品」而非「藥物」,因此同樣不得宣稱醫療效能,包括「醫美」效能。❌ 錯誤。
(C) 含有特定成分之化粧品才能宣稱醫美級化粧品 台灣法規中並無「醫美級化粧品」的合法分類,無論含何種成分的化粧品,均不得宣稱「醫美」一詞,因為「醫美」一詞會使消費者誤以為具有醫療效能。❌ 錯誤。
(D) 化粧品宣稱「醫美」一詞,違反藥事法第 69 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之規定 此敘述正確。依藥事法第 69 條,非本法所稱之藥物(即非藥品、非醫療器材的產品,如化粧品),不得為醫療效能之標示或宣傳。化粧品宣稱「醫美」一詞,因「醫美(medical aesthetics)」含有「醫療(medical)」意涵,會讓消費者誤認化粧品具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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