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藥品品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B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
C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D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 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考查台灣《藥事法》中關於藥品品名(drug name)規定的細節。藥品品名涉及商標保護、防止混淆及市場競爭秩序,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藥事法第23條至第25條及相關施行細則,以及涉及撤銷許可證後品名限制使用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正確陳述 藥事法明定藥品品名不得有虛偽、誇大情形,或使消費者對品名與藥品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以維護藥品廣告及標示的真實性。這是防止誤導消費者的基本規範。

(B) 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正確陳述 如果藥商直接以藥典收載名稱、學名(如 Aspirin)、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作為商品品名,為了與其他廠商的相同成分藥品區別,必須在品名前加冠自己的商標或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的名稱),以避免與其他藥廠產品混淆。

(C) 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正確陳述 這項規定保護商標權益:原則上不得使用他人的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若已合法取得該名稱的商標授權或所有權,則可使用。符合商標法與藥事法雙重規範。

(D) 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 **錯誤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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