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有關藥品品名之規定,下列何者錯誤?
A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B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
C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D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 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考查台灣《藥事法》中關於藥品品名(drug name)規定的細節。藥品品名涉及商標保護、防止混淆及市場競爭秩序,相關規定主要集中在藥事法第23條至第25條及相關施行細則,以及涉及撤銷許可證後品名限制使用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品名不得涉有虛偽或誇大或使人對品名與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 ✅ 正確陳述 藥事法明定藥品品名不得有虛偽、誇大情形,或使消費者對品名與藥品效能產生不當聯想或混淆,以維護藥品廣告及標示的真實性。這是防止誤導消費者的基本規範。
(B) 以藥典記載之名稱、學名、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為品名者,應加冠商標廠商名稱或可資辨別之名稱 ✅ 正確陳述 如果藥商直接以藥典收載名稱、學名(如 Aspirin)、通俗名稱或固有成方名稱作為商品品名,為了與其他廠商的相同成分藥品區別,必須在品名前加冠自己的商標或廠商名稱(或其他可資辨別的名稱),以避免與其他藥廠產品混淆。
(C) 品名不得使用他人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取得所用廠商名稱之商標權者,不在此限 ✅ 正確陳述 這項規定保護商標權益:原則上不得使用他人的藥物商標或廠商名稱,但若已合法取得該名稱的商標授權或所有權,則可使用。符合商標法與藥事法雙重規範。
(D) 依藥事法撤銷許可證之藥品,2年內其品名不得再使用 ❌ **錯誤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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