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依藥事法之規定,下列行為何者應負刑事責任?

A無處方箋販賣處方藥
B非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
C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於藥品
D性能與核准不符之醫療器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事法」中,哪些行為會構成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僅是行政罰(罰鍰、撤銷許可證等)。需區分:偽藥(第82條)、禁藥(第82條)、劣藥(第85條)、無處方箋販賣、非藥師調劑、醫療器材違規(第84條)等行為的法律效果。

選項分析

(A) 無處方箋販賣處方藥:依藥事法規定,違反處方藥之販賣規定者,多屬行政罰(罰鍰),而非直接課以刑事責任。此選項不正確。

(B) 非藥師執行藥品之調劑:依藥師法第22條,非藥師擅自執行調劑業務,屬行政違規,可處罰鍰並勒令停業,但通常為行政責任,而非直接刑事責任(除非同時涉及業務過失等情事)。此選項不正確。

(C)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於藥品:依藥事法第21條,核准藥品「擅自添加非法定著色劑、防腐劑、香料、矯味劑及賦形劑」者,屬「劣藥」。製造或輸入劣藥(第21條第1款),依藥事法第85條,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下罰金。此為刑事責任,故本選項正確。

(D) 性能與核准不符之醫療器材:依藥事法(舊制)或醫療器材法,販賣性能與核准不符之醫療器材可構成違規,但選項描述僅為「性能與核准不符」的持有或存在狀態,並未明確指向製造、輸入或販賣等行為,敘述不夠完整,且其處分通常以行政罰為主;相較之下,擅自添加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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