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依現行(105 年11 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規定,下列有關防曬化粧品之管理,何者正確?
A含防曬成分之化粧品,均以含藥化粧品管理
B化粧品防曬效能之測試,國際間都以人體測試為主
C防曬係數( SPF )之最高標示值,國際間均規定為 50
D防曬化粧品無法完全防止紫外線曬傷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105年11月修正)《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中防曬化粧品的管理規定,以及國際間防曬係數(sun protection factor, SPF)標示標準。
選項分析
(A) 含防曬成分之化粧品,均以含藥化粧品管理 → 錯誤
並非所有含防曬成分的化粧品都以含藥化粧品管理。防曬成分(如二氧化鈦 、氧化鋅 ZnO 等物理性防曬劑)可能出現在日常保養品(如 BB 霜、粉底)中,這類產品若防曬非主要功效,不一定以含藥化粧品管理。此選項過度絕對化,有誤。
(B) 化粧品防曬效能之測試,國際間都以人體測試為主 → 錯誤
國際間防曬效能測試並非都以人體測試為主。事實上:
- SPF 測試:傳統採用人體測試(ISO 24444),但現已有體外(in vitro)測試方法作為補充
- UVA 防護(PA 值)測試:日本採 PPD 人體測試,歐盟則可採體外方法(ISO 24442 / Boots Star Rating)
- 各國標準不同,並非「國際間都以人體測試為主」
(C) 防曬係數(SPF)之最高標示值,國際間均規定為 50 → 錯誤
各國規定不同:
- 歐盟:建議最高標示為 SPF 50+(超過 50 以 50+ 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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