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保險特約藥局以送贈品方式招徠保險對象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之行為,依法應如何處理?

A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1點
B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不予支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
C依藥事法之規定處分罰鍰
D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分停業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健保特約藥局以「送贈品」方式招徠保險對象調劑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時,應依哪一法規、以何種方式處置。核心在於區分《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簡稱「特管辦法」)、《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藥事法》及《全民健康保險法》四部法規的適用場景與處罰機制。

選項分析

(A)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予以違約記點 1 點」 ✅ 正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特約藥局以贈送禮品、折扣等不正當方式招徠保險對象前往調劑,屬於違反特約規定之行為,應予「違約記點」處分。此為特管辦法的管理機制。

(B)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療辦法之規定不予支付藥費及藥事服務費」 ❌ 錯誤。「不予支付」屬於申報費用遭核刪的處置,針對的是申報不實、超量申報等費用面問題;送贈品招徠屬於行為面違規,適用特管辦法的違約記點,而非醫療辦法的不予支付。

(C) 「依藥事法之規定處分罰鍰」 ❌ 錯誤。送贈品招徠調劑屬於健保特約管理問題,不直接觸犯藥事法中關於藥品廣告、調劑或販售的規定,故非藥事法所規範的處罰對象。

(D) 「依全民健康保險法之規定處分停業」 ❌ 錯誤。停業處分屬行政管制的最嚴重手段,全民健康保險法對特約機構的處分有一套遞進程序(違約記點 → 停約 → 終止特約),初次的送贈品招徠行為不達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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