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2次)

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之規定,保險特約藥局有下列情事者,應予終止特約?

A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B以虛偽之證明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C受罰鍰處分未繳清者
D受違約記點未完成改善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中,保險特約藥局符合哪些情事時應予「終止特約」(而非僅記點或停約)。需要區分「終止特約」、「停約」、「違約記點」及「不予特約」這四類不同程度處分的適用情形。

選項分析

(A) 「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 ❌ 錯誤。受衛生主管機關「停業」處分,依法屬於不予特約的情事(停業處分期間未屆滿者,不予與其締結特約),並非終止現有特約的直接事由。停業屬行政管制處分,健保端的對應措施是暫不受理特約申請,而非終止已有特約。

(B) 「以虛偽之證明申報藥費及藥事服務費用,情節重大」 ✅ 正確。依《全民健康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特約及管理辦法》第 39 條,保險醫事服務機構以不正當行為或以虛偽之證明、報告或陳述,申報醫療費用,情節重大者,保險人(健保署)應予終止特約。此係侵害健保財務的最嚴重情形,故以終止特約回應。

(C) 「受罰鍰處分未繳清者」 ❌ 錯誤。受罰鍰處分未繳清,依法屬於不予特約的情事,即在申請特約時會被拒絕,但對現有特約機構而言,此不直接構成終止特約的事由。

(D) 「受違約記點未完成改善者」 ❌ 錯誤。違約記點達一定程度(如累積 3 點)後,才升級為停約(暫停特約 1 個月至 1 年),並非直接終止特約。未完成改善是停約的條件,不是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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