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其應標示事項不包括下列何者?

A藥品名稱
B藥品含量
C藥品顏色
D使用時注意事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舊稱「含藥化粧品」)的法定標示事項。本題考的是「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018年以前適用之版本)第6條的規定。

選項分析

本題為反向題(不包括),用 ✅ 標記確實須標示者,❌ 標記不在規定之內者(即答案)。

(A) 藥品名稱 ✅ 須標示。依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規定:「化粧品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者,應標示藥品名稱、含量及使用時注意事項。」

(B) 藥品含量 ✅ 須標示。同條文明確列出需標示「含量」。

(C) 藥品顏色 ❌ 不須標示(即本題答案)。條文中並無要求標示「藥品顏色」,且藥品顏色對消費者安全指引並無直接意義,該資訊不屬於法規要求的標示事項。

(D) 使用時注意事項 ✅ 須標示。條文明確要求標示「使用時注意事項」,以保障消費者安全。

答案解析

依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6條第3項:含有醫療或毒劇藥品之化粧品,其標籤、仿單或包裝上必須標示:

  1. 藥品名稱
  2. 藥品含量
  3. 使用時注意事項

法規中未曾要求標示「藥品顏色」,因此選項 (C) 藥品顏色 是本題「不包括」的標示事項,為正確答案。

請注意:此法規(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已於2018年修正並於2019年7月1日以「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取代,含藥化粧品亦更名為「特定用途化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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