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依藥師法之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決議有違反法令者,下列處理方式何者錯誤?
A得由主管機關警告
B得由主管機關撤銷
C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
D得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核《藥師法》對各級藥師公會決議違反法令時的處理方式,以及人民團體主管機關與衛生主管機關之權限劃分。
選項分析
(A) 得由主管機關警告 ✅:藥師法第15條明定,各級藥師公會決議違反法令時,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警告之處分。此敘述正確。
(B) 得由主管機關撤銷 ✅:同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撤銷違法決議(撤銷其決議),此敘述正確。
(C) 得由會員大會另組理、監事會 ❌(此為錯誤選項 = 答案)
藥師法第15條並無此規定。公會決議違法時,係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採取處分(警告、撤銷決議、撤免理事監事、限期整理),並非由會員大會自行「另組理、監事會」。「另組理監事會」既無法律依據,且不符行政管理邏輯。
(D) 得由人民團體主管機關限期整理 ✅:藥師法第15條明定,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限期整理(即限期令其改善組織運作),此敘述正確。
答案解析
《藥師法》第15條規定,各級藥師公會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上級藥師公會章程、決議者,人民團體主管機關得為下列處分:
- 警告
- 撤銷其決議
- 撤免其理事、監事
- 限期整理
此外,各級藥師公會會員(代表)大會或理、監事會之決議有違反法令者,亦得由**主管機關(衛生主管機關)**撤銷之。
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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