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超過有效期間之不良醫療器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法辦
B產品直接沒入銷燬
C製造或輸入者,由臺南市政府處行政罰鍰
D製造或輸入者,由衛生福利部處行政罰鍰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台灣醫療器材管理法(或舊藥事法時期的相關規定)中,查獲超過有效期間之不良醫療器材時,行政罰鍰的裁處機關層級。本題出題時間為 2018 年,彼時尚適用舊藥事法中醫療器材相關規定(醫療器材管理法於 2021 年才施行),但罰鍰裁處機關的原則一致: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地方衛生局)裁處,而非衛生福利部。

選項分析

(A) 製造或輸入者,移送法辦錯誤。「超過有效期間」之不良醫療器材屬行政違規,並非刑事犯罪(與明知故犯販賣不良醫療器材致危害人體者不同),一般情況下是處以行政罰鍰而非刑事移送。

(B) 產品直接沒入銷燬錯誤。依規定,不良醫療器材的處置方式並非一律沒入銷燬,而是應先由製造或輸入者予以回收、銷毀或改正,並配合主管機關命令辦理。超過有效期間屬「不良醫療器材」定義之一,但並非直接由政府沒入,而是由業者辦理回收,再由主管機關核查。

(C) 製造或輸入者,由臺南市政府處行政罰鍰正確。依醫療器材管理法(及其前身藥事法)規定,本法所定處分,除另有規定外,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為之,必要時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臺南市政府衛生局查獲違規,應由查獲地/違規地的直轄市主管機關(臺南市政府)執行行政罰鍰裁處。製造或輸入不良醫療器材(包括超過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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