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藥商買賣來源不明之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B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 5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 駐廠負責製造,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監製人
C藥商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藥商名稱,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D未有醫師處方調劑或供應管制藥品及毒劇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藥品管理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藥事法》中對各類違規行為罰則的具體規定,重點在於「並罰其何種人員」的配對。不同違規行為對應不同的連帶責任人員,是藥師國考法規題的高頻考點。
選項分析
(A) 藥商買賣來源不明之藥品,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 根據《藥事法》第83條,明知為禁藥或偽藥而販賣者,依法處罰;但買賣來源不明藥品的罰則應併罰「監製人」(製造廠)或依實際情形定奪,而非一律「管理人」。依《藥事法》第92條第1項規定,藥商違反第19條(藥商許可)等規定者,除罰其負責人外,併罰其管理人,但「來源不明藥品」對應的並罰對象是「監製人」,選項(A)的對象有誤。❌
(B) 從事人用生物藥品製造業者,未聘用具有微生物學、免疫學藥品製造專門知識5年以上製造經驗之技術人員駐廠負責製造,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監製人。《藥事法》規定製造業未符合技術人員資格者,「併罰其監製人」,而非「監製人」與選項所述相符。此選項說「併罰其監製人」,敘述本身正確,但正確答案是(D),故本選項在此多重選擇中非最正確者。❌
(C) 藥商未依規定申請變更藥商名稱,應處罰其負責人,併罰其管理人。依藥事法,違反藥商登記變更規定者,處罰負責人,但未規定並罰管理人;此為罰款或行政罰,無「管理人」連帶規定。❌
(D) 未有醫師處方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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