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某公司設於桃園市,輸入醫療器材及化粧品販售,下列有關廣告申請何者正確?
A醫療器材及化妝品均向桃園市政府申請
B化粧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醫療器材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C醫療器材及化妝品均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D化粧品無須申請;醫療器材向桃園巿政府申請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法規中,醫療器材廣告與化妝品廣告的申請機關不同。2018年考題時,適用的是《藥事法》及《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2019年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施行前)的廣告規定。
選項分析
(A) 醫療器材及化妝品均向桃園市政府申請。 化妝品廣告(在2018年《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時期)無須事前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因此本選項不正確。❌
(B) 化粧品向桃園市政府申請;醫療器材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醫療器材廣告的申請對象為地方衛生主管機關(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非衛生福利部。此選項兩者均有誤。❌
(C) 醫療器材及化妝品均向衛生福利部申請。 兩者皆非向中央衛生福利部申請。❌
(D) 化粧品無須申請;醫療器材向桃園市政府申請。 依2018年當時適用的法規:
- 化粧品廣告: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廣告無需事前申請許可(廠商自行確保符合規定,事後違規才受罰)。
- 醫療器材廣告:依《藥事法》第66條,藥物(含醫療器材)廣告須事前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申請。該公司設於桃園市,故向桃園市政府(桃園市衛生局)申請。✅ → 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台灣廣告規範依產品類別分成截然不同的管制強度:
| 產品類別 | 申請機關 | 是否須事前審
...(解析預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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