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何種違反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之情事,需處以刑責?
A販賣化粧品色素,未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B廠商無故拒絕工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C製造化粧品,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D未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所產製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不良化粧品者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2018年考題時尚未完全廢止,2019年才正式被《化粧品衛生安全管理法》取代)中,哪些違規行為需負刑事責任(有期徒刑或拘役),而非僅行政罰鍰。
選項分析
(A) 「販賣化粧品色素,未經直轄市或縣(市)衛生主管機關許可」
販賣化粧品色素若未經許可,依舊法規定屬行政違規,處以罰鍰,不構成刑責,錯誤。
(B) 「廠商無故拒絕工業主管機關之檢查」
拒絕主管機關檢查屬妨礙行政執行,依相關規定處以罰鍰(行政罰),一般不構成刑責,錯誤。
(C) 「製造化粧品,未領有工廠登記證」
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第27條,違反第15條(製造化粧品須領有工廠登記證)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屬刑事責任,正確。
(D) 「未依地方衛生主管機關限期改善,其所產製不合規定或品質管制不良化粧品者」
此情形通常屬行政裁量範疇,依法處以罰鍰並得命停業,不涉及刑責,錯誤。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舊法)第15條:「化粧品之製造,非經領有工廠登記證者,不得為之。」
第27條:「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禁止規定之一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罰金;其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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