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藥學六(第1次)
下列何者並非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辦理項目?
A協助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
B審議罕見疾病藥物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
C審議維持生命食品補助及研究發展
D審議罕見疾病之認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4條所設的「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現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會」),其法定辦理項目,與「非」辦理項目的區分。
選項分析
(A) 「協助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
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及相關辦法,政府設有「罕見疾病國際醫療合作補助辦法」,協助病人取得國際醫療資源,屬於委員會相關辦理事項,屬辦理項目。
(B) 「審議罕見疾病藥物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
依法,罕見疾病藥物的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審查,是由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TFDA)負責,而非由罕見疾病及藥物審議委員會(隸屬國民健康署)辦理。罕病委員會的核心職能是「認定罕見疾病」、「審議罕藥補助」及「維持生命食品補助」等,並非審議藥物臨床試驗及查驗登記。此項並非委員會辦理項目,正確(此題問「並非辦理項目」)。
(C) 「審議維持生命食品補助及研究發展」
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政府應協助罕見疾病病人取得維持生命所需特殊營養食品,委員會辦理相關補助審議,屬辦理項目。
(D) 「審議罕見疾病之認定」
依《罕見疾病防治及藥物法》第4條,委員會的核心職責即為審議罕見疾病之認定,以盛行率萬分之一以下為參考基準,屬辦理項目。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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