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生理(3)

有關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下列何者正確? ①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②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③停業期間應指定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A
B
C
D①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中,關於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的行政程序規定,重點在於:備查期限(30日 vs 45日)、停業期間上限,以及停業期間是否需指定代理人等細節。

選項分析

(A) ① — 敘述: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驗光人員法第10條明文規定備查期限為三十日(非四十五日)。此敘述錯誤。

(B) ② — 敘述:前項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 此與驗光人員法第10條第2項規定完全吻合:「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此敘述正確。

(C) ③ — 敘述:停業期間應指定規定資格者代理之,代理期間超過四十五日者,應由被代理者報請原發開業執照機關備查。 「停業期間指定代理人」屬驗光所(法人)規定(驗光人員法第21條),而非針對驗光人員個人停業;且此處敘述將「執業執照」混淆為「開業執照」。個人執業停業無代理制度規定。此敘述錯誤。

(D) ①②③ — ①已錯(期限錯誤),③已錯(混淆制度),故全部正確的組合不成立。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10條規定:「驗光人員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停業之期間,以一年為限;逾一年者,應辦理歇業。」因此,②的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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