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生理(3)

驗光所依規定: ①歇業不用註銷其開業登記,並無須收回開業執照 ②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③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④眼鏡公司(商號)內不得設立驗光所

A僅①②正確
B僅②③正確
C僅③④正確
D①②③④ 均是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中驗光所的行政管理規定,包含:歇業後是否須註銷開業登記、停業後執照如何處理、歇業/受撤銷廢止後招牌拆除義務,以及眼鏡公司(商號)內能否設立驗光所。

選項分析

(A) ① — 「驗光所歇業不用註銷其開業登記,並無須收回開業執照」。 驗光人員法第22條規定: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開業登記,並收回開業執照。故①所述錯誤。

(B) ② — 「停業於其開業執照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 依驗光人員法第21條及相關施行細則,驗光所停業時,應將開業執照送請主管機關於其上註明停業日期及理由後發還。②的敘述正確。

(C) ③ — 「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 依驗光人員法第22條,驗光所歇業或受撤銷、廢止開業執照處分者,應將其招牌拆除。③的敘述正確。

(D) ④ — 「眼鏡公司(商號)內不得設立驗光所」。 驗光人員法允許驗光人員在眼鏡公司(商號)內執業(第7條),法律並未禁止驗光所設立於眼鏡公司(商號)內。④的敘述錯誤。

因此,②③正確,選**(B)**。

答案解析

  • ①錯:歇業後「須」辦理開業登記的註銷,且「須」收回開業執照(第22條)
  • ②對:停業時執照由主管機關「註明停業日期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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