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生理(3)
驗光人員法對於不法行為之處罰何者錯誤? ①驗光人員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之驗光師②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之驗光所,仍繼續開業者,應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③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者可處二萬元罰鍰 ④驗光人員未依規定在驗光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月、日可處六萬元罰鍰
A①③
B②④
C①④
D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察驗光人員法罰則章的細節,包含:處罰對象的歸屬、廢止開業執照後繼續開業的處置用語(「得」vs「應」),以及各違規行為對應的罰鍰金額範圍。
選項分析
✅ 標記正確陳述(非答案),❌ 標記錯誤陳述(=答案)
① 驗光人員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之驗光師 驗光人員法明定「本法所定之罰鍰,於驗光所,處罰其負責驗光人員。」負責驗光人員包含驗光師與驗光生,以驗光師擔任負責人之情形而言,此陳述符合法條精神。✅ 正確
② 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之驗光所,仍繼續開業者,應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第 51 條原文:「受廢止開業執照處分,仍繼續開業者,得廢止其負責驗光人員之驗光人員證書。」 法條用語為「得」(裁量性),代表主管機關有裁量空間,而非強制必然廢止。題目改成「應廢止」(強制性),文字歪曲法條本意。❌ 錯誤
③ 驗光所對執行業務之紀錄未妥為保管者,可處二萬元罰鍰 依相關罰則,驗光所對業務紀錄未妥為保管,罰鍰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二萬元在此區間內,陳述為「可處二萬元」(並非一定是二萬元,僅為例示),不算錯誤陳述。✅ 基本正確(題目措辭略不精確,但不構成「何者錯誤」的選擇依據)
**④ 驗光人員未依規定在驗光報告簽名或蓋章,並加註執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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