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生理(2)

下列敘述何者正確?①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可處新臺幣(下同) 1萬5千元罰鍰 ②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可處 2萬5千元罰鍰 ③驗光人員違反驗光人員法第7條第 1項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可處 6萬元罰鍰 ④違反驗光人員法第 15條第 6項之驗光所設置標準可處 4萬元罰鍰

A①②③
B②③④
C僅②④
D僅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中各種違規行為的罰鍰金額範圍,重點在於判斷題目所列各項「具體金額」是否落在法定罰鍰範圍內。

選項分析

本題採組合選項,需逐一判斷①②③④各陳述是否正確:

陳述①:設立驗光所未申請開業 → 罰 1 萬 5 千元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 46 條,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者,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1 萬 5 千元低於法定最低罰鍰 2 萬元,屬於不可能出現的金額,陳述有誤。

陳述②:驗光所人員利用業務上之機會獲取不正當利益 → 罰 2 萬 5 千元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 46 條第 1 項,此類違規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2 萬 5 千元落在法定罰鍰範圍(2 萬 ~ 10 萬)之內,為合法可裁處的金額,陳述正確。

陳述③:違反第 7 條第 1 項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 → 罰 6 萬元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 47 條,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者,罰鍰範圍為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停業 1 個月至 1 年)。6 萬元超過法定最高罰鍰 5 萬元,屬於不可能裁處的金額,陳述有誤。

**陳述④:違反第 15 條第 6 項之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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