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低視力學(2)
在臺灣低視能( low vision )的定義為何?
A任何一眼視力介於 0.05及0.3之間,或視野介於 0至30度之間
B優眼視力在 0.3(含)以下,或兩眼視野各為 20度以內者
C雙眼視力均介於 0.03及0.3之間,或視野介於 10至20度之間
D雙眼全盲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對「低視能(low vision)」的法定定義。台灣對低視能的定義涉及多個法規體系,包括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等,各有不同的定義標準,且歷經多次修法,因此本題被認定為送分題。
選項分析
(A) 任何一眼視力介於 0.05 及 0.3 之間,或視野介於 0 至 30 度之間 此選項描述的是「任何一眼」的標準,但台灣身心障礙視覺功能分類通常以優眼(較好眼)為準,且視野標準 30 度與現行法規不符。此選項不符合台灣主流法規定義。
(B) 優眼視力在 0.3(含)以下,或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 此選項部分符合台灣身心障礙視覺功能輕度等級的標準(依身心障礙者鑑定辦法,矯正後優眼視力 0.1 以上未達 0.3,或兩眼視野各為 20 度以內者,為輕度視覺障礙)。但「視力 0.3 以下」納入低視能、「20 度視野」的組合,在不同法規版本有出入,且 0.3 是否含入亦有爭議。
(C) 雙眼視力均介於 0.03 及 0.3 之間,或視野介於 10 至 20 度之間 此選項要求「雙眼均」符合標準,較嚴苛,且 0.03 的下限及視野 10-20 度的區間在台灣法規中無直接對應。
(D) 雙眼全盲 全盲(blindness)指完全無光感或視力低於 0.03,屬最嚴重等級,與低視能(low vision)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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