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生理(1)

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下列何者訂定之?

A衛生福利部
B縣(市)政府衛生局
C縣(市)驗光師公會
D考選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所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的主管機關。根據《驗光人員法》,主管機關分為中央與地方兩層級:中央主管機關為衛生福利部,地方主管機關為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本題詢問的是「由何者訂定」,屬立法授權(訂定法規命令)而非「核准」個案。

選項分析

(A) 衛生福利部:《驗光人員法》第18條明定,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申請條件、程序及設置標準,由中央主管機關(衛生福利部)定之。衛生福利部據此於民國105年9月20日訂定發布「驗光所設置標準」。正確。

(B) 縣(市)政府衛生局:地方衛生局是驗光所開業申請的「受理機關」,負責核准個案申請、核定收費標準,但無權自行訂定設置標準這類法規命令。

(C) 縣(市)驗光師公會:公會為職業團體,依法無訂定設置標準的權限。公會可協助訂定收費標準的「建議」,但核定權仍在地方主管機關。

(D) 考選部:考選部職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事務,與驗光所設置標準的訂定無關。

答案解析

答案為 (A) 衛生福利部

《驗光人員法》第18條規定:「驗光所之名稱使用與變更、開業申請條件、程序、設置標準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中央主管機關即衛生福利部。這是典型的「法規授權子法」,由中央統一訂定,確保全國驗光所設置標準的一致性。

需注意區分「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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