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生理(1)

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下列那些情形不罰?①符合驗光人員法第 56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在驗光人員法實行後五年內仍於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從事驗光業務 ②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驗光師指示下為之 ③視光系已畢業三年之實習生在驗光師指導下執行驗光業務

A僅①②
B僅②③
C僅①③
D①②③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第46條關於不具驗光人員資格擅自執行驗光業務的罰則,以及法定豁免(不罰)情形。法律設計豁免條款的目的在於兼顧學生實習需求和既有業者的過渡安排,同時保護民眾視力健康。

選項分析

本題逐一判斷①②③是否屬於「不罰」情形:

①符合驗光人員法第56條第1項、第2項規定(具備應考資格)且曾應驗光師、驗光生特種考試者,在法實行後五年內仍於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從事驗光業務不罰。第56條係過渡條款,針對法律公布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的業者給予緩衝期,允許符合資格且已參加特種考試者在五年過渡期內繼續執業。

②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驗光師指示下為之仍罰(條文規定是「醫師指示」而非「驗光師指示」)。《驗光人員法》第46條但書明定豁免情形為:「視力表量測或護理人員於醫師指示下為之」,而非驗光師指示。此處②的描述故意將「醫師」改成「驗光師」,屬錯誤描述,不符合豁免條件

③視光系已畢業三年之實習生在驗光師指導下執行驗光業務不罰的對象是「在學學生」或「畢業五年內之畢業生」。法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方可不罰。「已畢業三年」雖在五年以內,但題目描述為「視光系已畢業三年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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