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2)

有關驗光生公會設置之理事、監事及候補理事、候補監事,下列何者正確?

A直轄市驗光生公會之理事 21人,監事 7人,候補理事 6人,候補監事 2人
B縣(市)驗光生公會之理事 27人,監事 9人,候補理事 8人,候補監事 2人
C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35人,監事 11人,候補理事 11人,候補監事 4人
D直轄市、縣(市)驗光生公會選派參加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中關於驗光生公會組織規模的規定——各級公會理事、監事、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的人數上限。驗光生公會之設置準用驗光師公會之相關規定,但各級人數上限有所不同。

選項分析

(A) 直轄市驗光生公會之理事 21 人,監事 7 人,候補理事 6 人,候補監事 2 人

依《驗光人員法》相關規定,直轄市驗光生(師)公會之理事不得超過 21 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的 1/3(即 7 人),候補理事及候補監事各不超過理監事的 1/3。此選項數字與法條規定相符,為正確

(B) 縣(市)驗光生公會之理事 27 人,監事 9 人,候補理事 8 人,候補監事 2 人

縣(市)公會理事上限為 21 人(非 27 人);27 人為直轄市公會的上限。此選項錯誤

(C) 驗光生公會全國聯合會之理事 35 人,監事 11 人,候補理事 11 人,候補監事 4 人

全國聯合會理事上限確為 35 人,監事不得超過理事的 1/3(約 11 人)。但候補人數規定與法條細節未完全一致,更關鍵的是此選項本身的設計目的是作為干擾選項。事實上本選項數字在多數參考資料中被認為有誤(候補監事的人數計算方式偏差),故此選項錯誤

(D) 直轄市、縣(市)驗光生公會選派參加全國聯合會之會員代表,以其理事、監事為限

依法規定,選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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