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2)

某天張媽媽帶著 5歲的女兒來驗光所,稱已經給眼科醫師確診她是遠視,且持有醫師眼鏡處方,此時下列驗光生作法何者最恰當?

A填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
B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再幫她驗光
C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定契約合作後再幫她驗光
D依其持有之醫師眼鏡處方為之配鏡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明定驗光人員對不同年齡層的驗光限制:未滿 6 歲者不得驗光;6 歲以上未滿 15 歲者須在眼科醫師指導下驗光;15 歲以上者可一般驗光。本題考查 5 歲兒童(未滿 6 歲)的情境——即使持有醫師眼鏡處方,驗光生對其可執行之業務範圍。

選項分析

(A) 填寫轉介單轉診給眼科醫師並不得為之驗光

依法,驗光人員對未滿 6 歲兒童「不得為之驗光」。在無法驗光的情況下,出具轉介單讓家長帶回眼科是一個合理動作,但此選項重點在「不得驗光」方向正確。然而,題目指出已有醫師處方,轉介似乎多餘,且主要業務應是「依處方配鏡」而非拒絕所有服務。此選項不是最恰當的作法

(B) 參加由主管機關委託專業團體辦理之訓練取得證明後再幫她驗光

此做法適用於 6 至 15 歲兒童驗光的前提之一(訓練取得證明)。但 5 歲兒童屬未滿 6 歲,即使取得訓練證明也不得驗光。此選項錯誤

(C) 於醫院、診所與眼科醫師合作,或訂定契約合作後再幫她驗光

此做法亦是 6 至 15 歲兒童驗光的前提之一(醫師合作模式)。未滿 6 歲不在此適用範圍,故錯誤

(D) 依其持有之醫師眼鏡處方為之配鏡

《驗光人員法》禁止驗光人員對未滿 6 歲兒童驗光,但並未禁止依眼科醫師已開立的眼鏡處方配鏡。配鏡(

...(解析預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