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2)
驗光人員法公布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商號),於施行後持續未有依法取得驗光人員資格者從事驗光業務,其公司(商號)何時起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A民國 110年1月8 日起
B民國 110年10月14日起
C民國 115年1月8日起
D民國 120年10月14日起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落日條款(過渡期規定):法律施行前已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或商號,其可繼續經營的期限截止日。
選項分析
(A) 民國110年1月8日起: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05年1月施行,從施行日起5年後為民國110年,此非法定十年過渡期的終止日,選項錯誤。
(B) 民國110年10月14日起:此日期對應不到任何法定依據,選項錯誤。
(C) 民國115年1月8日起: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於民國105年1月8日發布施行。依法,法律施行前已登記之公司商號享有十年過渡期,自施行之日起十年期滿後(即民國115年1月8日)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此為正確答案。
(D) 民國120年10月14日起:此為20年後,不符合法定規定,選項錯誤。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於民國105年1月6日公布,施行細則於105年1月8日發布。依本法過渡期條款(第44條):
本法公布施行前,已依法登記經營驗光業務之公司或商號,於本法施行後持續未有依法取得驗光人員資格者從事驗光業務,自本法施行之日起十年(即至民國115年1月8日)屆滿,不得繼續經營驗光業務。
此十年落日條款的設計,給予既有業者充裕的緩衝時間取得合法資格,屆期後若仍未達標,將無法繼續從事驗光業務。
核心知識點
- 驗光人員法公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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