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2)

婉君在臺中某眼科擔任執業驗光師已滿 5年,因未婚夫為南投人,想結婚後回南投創業,設立驗光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她至少應於離職前幾日告知?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勞工主動離職時應提前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規定,依工作年資長短而有所不同。

選項分析

(A) 10日:依勞基法第16條,工作年資未滿1年者,提前10日告知;婉君已執業5年,不適用此項。

(B) 15日:工作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者,提前15日告知;婉君年資已滿3年,不適用。

(C) 20日:20日並非任何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為干擾選項。

(D) 30日:工作年資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提前30日告知雇主。婉君在臺中眼科執業已滿5年,年資超過3年,故須於離職前30日告知。此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

工作年資預告期
未滿3個月不需預告
3個月以上未滿1年10日前
1年以上未滿3年15日前
3年以上30日前

婉君在同一雇主(臺中某眼科)連續工作已滿5年,屬於「3年以上」的情形,因此必須在離職前至少30日提出告知,方符合勞基法規定。

注意:此預告期義務為雙向,雇主若要資遣員工同樣須符合相應預告期規定。

核心知識點

  1. 年資未達3個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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