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2)
婉君在臺中某眼科擔任執業驗光師已滿 5年,因未婚夫為南投人,想結婚後回南投創業,設立驗光所,依勞動基準法規定,她至少應於離職前幾日告知?
A10日
B15日
C20日
D30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勞動基準法》(Labor Standards Act)中,勞工主動離職時應提前告知雇主的預告期間規定,依工作年資長短而有所不同。
選項分析
(A) 10日:依勞基法第16條,工作年資未滿1年者,提前10日告知;婉君已執業5年,不適用此項。
(B) 15日:工作年資1年以上未滿3年者,提前15日告知;婉君年資已滿3年,不適用。
(C) 20日:20日並非任何勞基法規定的預告期,為干擾選項。
(D) 30日:工作年資繼續工作3年以上者,應提前30日告知雇主。婉君在臺中眼科執業已滿5年,年資超過3年,故須於離職前30日告知。此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勞動基準法》第16條規定,勞工終止勞動契約的預告期間:
| 工作年資 | 預告期 |
|---|---|
| 未滿3個月 | 不需預告 |
| 3個月以上未滿1年 | 10日前 |
| 1年以上未滿3年 | 15日前 |
| 3年以上 | 30日前 |
婉君在同一雇主(臺中某眼科)連續工作已滿5年,屬於「3年以上」的情形,因此必須在離職前至少30日提出告知,方符合勞基法規定。
注意:此預告期義務為雙向,雇主若要資遣員工同樣須符合相應預告期規定。
核心知識點
- 年資未達3個月: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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