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2)
驗光所於民國 107年執行業務之紀錄應保存至少至民國幾年?
A109年
B110年
C112年
D114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中驗光所執行業務紀錄的法定保存年限。業務紀錄保存是驗光所的法定義務,題目考問在民國107年的紀錄至少應保存到何年。
選項分析
(A) 109年:自民國107年起保存2年,不符合法定3年最低保存期限,選項錯誤。
(B) 110年:自民國107年起保存3年,至民國110年,符合《驗光人員法》規定的「至少保存三年」。此為正確答案。
(C) 112年:保存5年,雖超過法定要求,但題目問的是「至少」應保存至哪一年,110年即為最低門檻,故此選項非最佳答案。
(D) 114年:保存7年,亦超過法定最低要求,選項錯誤(超過法律規定最低要求)。
答案解析
依《驗光人員法》相關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計算方式:
因此,民國107年的業務執行紀錄,依法應保存至民國110年(即至少須保存滿3年)。
此規定的目的在於確保驗光服務的可追溯性,若日後有爭議(如消費者申訴、業務糾紛)時,能有業務紀錄可供查驗。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業務紀錄保存:至少3年(法定最低期限)
- 包含對象:執行業務之紀錄、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
- 計算公式:執行年份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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