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1)

甲沒有學歷證明但擁有超過 20年驗光業務經驗,去年參加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特種考試驗光人員考試差幾分沒通過,因此沒有合法驗光人員證書,這對於甲的驗光業務職掌範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驗光人員法通過,所以甲無法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B甲必須通過驗光人員考試,才得以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C甲為執行驗光業務所需,於公會核准後得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D甲沒通過驗光人員考試,於驗光人員法施行 10年後,將不可以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設有過渡條款(落日條款),對於法律施行前已從事驗光業務的人員,給予10年緩衝期。本題考查甲(沒有學歷證明、特考未通過者)在過渡期間與期滿後的法律地位。

選項分析

(A) 驗光人員法通過,所以甲無法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 錯誤。《驗光人員法》設有過渡條款,並非立即禁止所有不具執照者繼續執業,而是給予緩衝期,讓原有業者得以過渡轉型。

(B) 甲必須通過驗光人員考試,才得以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 錯誤。依據《驗光人員法》附則的過渡規定,符合條件的現行業者在10年緩衝期內,不受第43條(無照執業罰則)之規範,並不需要先通過考試才能繼續執業(但10年期滿後則不可)。

(C) 甲為執行驗光業務所需,於公會核准後得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 錯誤。法律規定的過渡機制不需要「公會核准」,緩衝期的繼續執業資格來自法律授權,而非公會許可。

(D) 甲沒通過驗光人員考試,於驗光人員法施行 10年後,將不可以繼續執行驗光業務 →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附則過渡條款,在法律公布日起10年的緩衝期屆滿後,未取得驗光人員執照者(包括曾參加特考但未通過者),將不得繼續執行驗光業務,第43條罰則將完全適用。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過渡條款的設計如下:

5年特考機會:法律公布日(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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