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1)
驗光所有下列何項情事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A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B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C廣告內容違反規定
D未將開業執照或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針對驗光所的各種違規行為設有不同金額的罰鍰。本題考查哪一種情事的罰鍰級距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
選項分析
(A) 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非驗光所而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非1萬至5萬。
(B) 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非驗光所而為驗光廣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非1萬至5萬。
(C) 廣告內容違反規定 →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驗光所廣告內容違反規定(第22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非1萬至5萬。
(D) 未將開業執照或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47條第1項,驗光所未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的罰鍰依違規輕重有明確分級:
| 違規情事 | 罰鍰金額 | 法條 |
|---|---|---|
| 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名稱或為驗光廣告 | 3萬~15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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