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眼球法規(1)

驗光所有下列何項情事者,處新臺幣 1萬元以上 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

A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B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C廣告內容違反規定
D未將開業執照或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針對驗光所的各種違規行為設有不同金額的罰鍰。本題考查哪一種情事的罰鍰級距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並令限期改善」。

選項分析

(A) 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 →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非驗光所而使用驗光所或類似名稱,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非1萬至5萬。

(B) 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45條,非驗光所而為驗光廣告,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非1萬至5萬。

(C) 廣告內容違反規定 → 錯誤。依《驗光人員法》第46條,驗光所廣告內容違反規定(第22條第1項),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並非1萬至5萬。

(D) 未將開業執照或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 →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47條第1項,驗光所未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處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令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處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停業處分。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對驗光所的罰鍰依違規輕重有明確分級:

違規情事罰鍰金額法條
非驗光所使用驗光所名稱或為驗光廣告3萬~15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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