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2)

驗光人員法第 12條第 1項第 3款所稱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的是下列何者?

A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
B協助視障者個人行動及溝通之輔助器具
C幫助低視力者個人照顧及保護之輔助器具
D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中「低視力者輔助器具」的法定定義。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的規定,該術語有明確且特定的定義,與一般福利性輔助器具(如行動、溝通、個人照顧等)有所區別,著重於以光學方式輔助視覺功能。

選項分析

(A) 針對視覺失能者所提供之各項協助器具 此描述過於廣泛,涵蓋所有型態的協助器具,並非「低視力者輔助器具」的法定定義,不符合驗光人員法的精確範圍。❌

(B) 協助視障者個人行動及溝通之輔助器具 此定義類似《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中行動輔具或溝通輔具的概念(如手杖、助行器、溝通板),並非光學性輔助器具,亦非本法所指範疇。❌

(C) 幫助低視力者個人照顧及保護之輔助器具 此描述偏向生活照顧及保護層面,非以視覺功能為核心,亦非驗光人員法的定義範疇。❌

(D) 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 ✅ 依《驗光人員法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本法第12條第1項第3款所稱低視力者輔助器具,指以驗光輔助視覺功能之各式光學器具,包含放大鏡、望遠鏡式眼鏡、近用望遠鏡等光學輔具。這與驗光人員的專業核心——以光學方法評估及輔助視覺——高度吻合,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D)

《驗光人員法》第12條第1項規定驗光師的業務範圍,其中第3款包含「低視力者輔助器具之教導使用」。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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