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2)
驗光人員法規定,驗光所應將下列那些文件揭示於明顯處?①開業執照 ②收費標準 ③所屬驗光人員證書 ④公會會員證
A①②③④
B僅①②③
C僅①②
D僅③④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驗光所依法應於明顯處揭示的文件種類,依據《驗光人員法》第19條之規定。考生需熟記法定應公示的文件清單,並區分哪些文件屬必要揭示,哪些不在法律要求之列。
選項分析
《驗光人員法》第19條規定,驗光所應將下列項目揭示於明顯處:
- 開業執照
- 收費標準
(驗光人員之證書,依條文規定,另有執業登記要求,但並非列入第19條「應揭示於明顯處」的項目。)
逐一判斷各項目:
① 開業執照 — 法定必要揭示 ✓
② 收費標準 — 法定必要揭示 ✓
③ 所屬驗光人員證書 — 不在法定揭示清單內。《驗光人員法》並未要求將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或資格證書揭示於明顯處(執業執照係申請執業登記所用,不屬於第19條的揭示義務)。✗
④ 公會會員證 — 不在法定揭示清單內。驗光所或驗光人員的公會會員資格與第19條揭示義務無關。✗
因此,依法應揭示的僅有 ①②,對應選項 (C) 僅①②。
答案解析
正確答案為 (C) 僅①②。
《驗光人員法》第19條明文規定:驗光所應將「開業執照」及「收費標準」揭示於明顯處。立法目的在於保障民眾的知情權:
- 開業執照:讓民眾確認驗光所已合法登記。
- 收費標準:讓民眾在消費前知悉費用,防止超額或任意收費(與第21條禁止違反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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