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2)
依驗光人員法第 13條規定,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關於紀錄與報告,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
B必須加註執行年、月、日
C可以用簽名
D可以用蓋章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考察《驗光人員法》第13條關於驗光紀錄與報告的法定應記載事項及簽署方式。第13條並未要求記載驗光人員「證書號碼」,此為本題考察重點。
選項分析
(A) 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 — ❌ 錯誤(本題答案)。《驗光人員法》第13條規定應記載「執行年、月、日」並加簽名或蓋章,未要求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
(B) 必須加註執行年、月、日 — ✅ 正確。第13條明文規定「加註執行年、月、日」為必要事項。
(C) 可以用簽名 — ✅ 正確。第13條規定紀錄及報告須「簽名或蓋章」,簽名為合法方式之一。
(D) 可以用蓋章 — ✅ 正確。同上,蓋章亦為合法方式之一。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13條完整規定:
驗光人員執行業務,應製作紀錄,簽名或蓋章及加註執行年、月、日;並應依當事人要求,提供驗光結果報告及簽名或蓋章。
法條列出的必要項目:
- 製作紀錄
- 簽名或蓋章(二擇一即可)
- 加註執行年、月、日
法條未提及要求記載的項目:
- 驗光人員證書號碼(不在法定要求之列)
- 執業機構名稱(法條未明文規定)
因此,選項(A)所稱「必須加註驗光人員證書號碼」是錯誤的陳述,為本題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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