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2)

驗光人員執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法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但何項不包括在內?

A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 2年
B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C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D主管機關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精神或身心狀況之認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為反向題(問「何項不包括在內」),考察《驗光人員法》第10條關於「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及已領照者廢止之)的法定條件。選項A將年限誤填為「未滿2年」,而法條實際規定為「未滿一年」,故A為不在法條規範之內的選項。

選項分析

(A) 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2年 — ❌ 不包括在法條內(本題答案)。《驗光人員法》第10條規定的年限為「未滿一年」,而非2年。此敘述與法條不符,故不包括在法定條件之內。

(B) 經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 ✅ 包括在內。第10條第1款:「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為不得發給執業執照的條件之一。

(C)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 ✅ 包括在內。第10條第3款有此規定。

(D) 主管機關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精神或身心狀況之認定 — ✅ 包括在內。第10條明定:「主管機關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為認定時,應委請相關專科醫師鑑定。」此為認定程序的法定規定,確實包含在法條之中。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1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發給執業執照;已領照者,廢止之:

  1. 經撤銷或廢止驗光人員證書
  2. 經廢止驗光人員執業執照未滿一年
  3. 罹患精神疾病或身心狀況違常,經主管機關認定不能執行業務

補充:第3款原因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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