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1)
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至少幾年?
A三年
B五年
C七年
D業務執行紀錄五年,醫囑或照會單七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所執行業務時,須製作業務紀錄,並保存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本題考查驗光人員法對這些文件的最低保管年限規定。
選項分析
(A) 三年 — 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20條,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至少保存三年。
(B) 五年 — 錯誤。五年為某些醫療機構(如醫療法中病歷)較長保存期限之規定,不適用於驗光所業務紀錄。
(C) 七年 — 錯誤。七年常見於會計帳簿憑證的保存,或某些特定醫療法規中病歷的延長保存期,非本題規定。
(D) 業務執行紀錄五年,醫囑或照會單七年 — 錯誤。驗光人員法對業務紀錄與照會單/醫囑單的保管年限相同,均為三年,並無分開計算之規定。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20條規定:「驗光所執行業務之紀錄及醫師開具之照會單或醫囑單,應妥為保管,並至少保存三年。」
本條規定的立法意旨在保護民眾權益,確保驗光業務的可追溯性。若驗光所未依規定妥善保管,或保存年限未達三年,依本法罰則,將受到行政處罰。
核心知識點
- 驗光所業務紀錄 + 醫師照會單/醫囑單 → 一律保存至少 3 年
- 業務紀錄與醫囑單的保存年限相同(均為3年),無分開計算之規定(選項D為干擾選項)
- 若違反此規定,依驗光人員法罰則條文,負責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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