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1)
依驗光人員法第 43條規定,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並取得學位之日起幾年內的視光科(系)畢業生,可以執行驗光業務而不受罰?
A3年
B5年
C7年
D10年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第43條設有「不罰」的過渡條款,保障尚未取得驗光人員執照的相關科系學生或畢業生,在特定條件下執行驗光業務時不受罰。本題考核「自取得學位日起幾年內」的畢業生可享此豁免。
選項分析
(A) 3年:年限不足,非法條規定,為干擾選項。
(B) 5年: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43條但書,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並「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視光科(系)畢業生,執行驗光業務者,不處罰。
(C) 7年:年限過長,非法條規定,為干擾選項。
(D) 10年:年限過長,非法條規定,為干擾選項。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43條主文規定:不具驗光人員資格而擅自執行驗光業務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但設有例外不罰情形,其中一項為:
於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機構,在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相關醫學、驗光或視光系、科學生,或自取得學位日起五年內之畢業生。
此豁免條款的設計目的,是給予驗光或視光相關科系畢業生一段「緩衝期」(5年),讓他們在指導下累積臨床經驗,同時準備國家考試取得正式執照。超過5年仍未取得證書者,即不再享有此豁免,執行驗光業務將受罰。
核心知識點
- 第43條不罰對象一:在認可機構、醫師/驗光師指導下實習之在學生
- 第43條不罰對象二:自取得學位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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