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眼球法規(1)
違反下列何項規定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A驗光人員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
B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
C驗光人員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
D驗光人員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驗光人員法中有多個罰鍰條款,各條款的罰鍰金額不同。本題考核哪一種違規行為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需辨別各違規事項所對應的法條及罰則金額。
選項分析
(A) 驗光人員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正確。依驗光人員法第44條,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而使用驗光人員名稱者,可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B) 驗光人員設立驗光所,未向主管機關申請開業:此屬設立驗光所程序(第15條)之違規,依相關罰則,罰鍰金額不同,非本題所問之三萬至十五萬元範圍。
(C) 驗光人員未辦理執業登記而執行業務:未辦理執業登記係違反第7條,依罰則規定罰鍰金額屬較低等級(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非三萬至十五萬元。
(D) 驗光人員為未滿六歲之兒童驗光:此係違反第12條業務範圍限制(未滿6歲兒童禁止驗光),其罰則涉及廢止執業執照等行政罰,罰鍰金額不符本題描述。
答案解析
驗光人員法第44條規定,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
- 未領有驗光人員證書,使用驗光人員名稱(選項A,本題答案)
- 非驗光所使用類似驗光所之名稱
- 非驗光所為驗光廣告
- 無故洩漏因業務知悉之他人秘密
各罰鍰金額比較:
| 違規事項 | 罰鍰金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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