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年:醫學二(2)
關於醫藥分業的敘述,下列何者最不恰當?
A醫師在醫療急迫情形或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鄉地區,可以調劑藥品
B醫藥分業是醫師專司診斷、鑑別診斷、處置、治療及開立處方箋,而不調劑
C藥事人員調劑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以提供專業藥事調劑服務
D醫師法中之「交付藥劑」,與藥事法中之「調劑」應等同視之,為醫師調劑權之法源依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台灣醫藥分業制度的法規基礎,屬反向題(問「最不恰當」)。核心爭點在於:醫師法中的「交付藥劑」與藥事法中的「調劑」是否等同,以及兩者是否可作為醫師調劑權的法源依據。
選項分析
(A) 醫師在醫療急迫情形或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鄉地區,可以調劑藥品 ✅:此為正確陳述。依藥事法第102條規定,醫師在急迫醫療情形,或於無藥事人員執業的偏鄉地區,可以自行調劑藥品。這是醫藥分業的例外條款。
(B) 醫藥分業是醫師專司診斷、鑑別診斷、處置、治療及開立處方箋,而不調劑 ✅:此為正確陳述。醫藥分業(physician-pharmacist separation)的精神即為醫師負責診治開方,藥事人員負責調劑,各司其職,以提升醫療品質與用藥安全。
(C) 藥事人員調劑應符合優良藥品調劑作業規範,以提供專業藥事調劑服務 ✅:此為正確陳述。依藥事法第37條及「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Good Dispensing Practice, GDP),藥事人員調劑須依循標準作業程序,包含處方確認、用藥適當性評估、藥品調配、核對、交付藥品及用藥指導等步驟。
(D) 醫師法中之「交付藥劑」,與藥事法中之「調劑」應等同視之,為醫師調劑權之法源依據 ❌(最不恰當,答案):此為錯誤陳述。醫師法第22條所稱「交付藥劑」與藥事法第50條所稱「調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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