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年:醫物幅安(1)

醫院辦理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換發所需之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醫院除了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外,醫院還應於舉辦繼續教育後幾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

A7
B15
C30
D90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中,醫院自辦輻射防護人員繼續教育後,應於幾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的規定。

選項分析

(A) 7日 過短,非法規規定天數。

(B) 15日 正確。依據《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第16條規定:「舉辦繼續教育課程、學術研討會或專題演講之單位,應留存簽到名冊及合格人員名冊,並於舉辦繼續教育後十五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備查後始予採認。」

(C) 30日 為常見的行政時限,但非本辦法規定天數。

(D) 90日 天數過長,非法規規定。

答案解析

依《輻射防護人員管理辦法》,辦理繼續教育之醫院或機構(認可單位)須完成兩項保存義務:

  1. 留存簽到名冊合格人員名冊
  2. 於舉辦繼續教育後 15 日內,將合格人員名冊送主管機關(核能安全委員會)備查

備查完成後,該繼續教育學時始予採認計入換發積分。此規定目的在於確保主管機關能即時掌握輻射防護人員繼續教育執行狀況,維護人員資格管理品質。

核心知識點

  • 辦理單位義務:留存名冊 + 15 日內送主管機關備查
  • 未完成備查則繼續教育學時不予採認
  • 輻射防護人員認可證書效期 6 年,換發需達積分要求(工程師 96 點;防護人員 72 點)
  • 主管機關為**核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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