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2)
當病患意識不清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下列何人在法理上最可以代表病患意願?
A祖父母
B兄弟姐妹
C男女朋友
D姑嫂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病患意識不清時的醫療決策代理順序(醫療法第63條)
選項分析
本題考的是台灣醫療法規定,當病人意識不清無法自行表達意願時,依法可代替病患表示同意的關係人法定優先順序。
依衛生福利部函釋及醫療法第63條精神,關係人同意順序如下:
- 配偶
- 父母
- 成年子女
- 成年兄弟姊妹
- 祖父母
- 成年之其他親屬
(A) 祖父母 祖父母在法定順序中位居第5順位,低於兄弟姊妹(第4順位)。並非「最可以代表」的選項。
(B) 兄弟姐妹 成年兄弟姊妹在法定順序中位居第4順位,高於祖父母(第5)、姑嫂(旁系姻親,順位更後)、男女朋友(非親屬,無法定代理地位)。在本題提供的四個選項中,兄弟姐妹具有最高的法定優先順位。✅ 正確答案
(C) 男女朋友 男女朋友屬「關係人」範疇,但在法律上並非親屬,無直系或旁系血親關係,法定代理順位最低,通常須在無任何親屬可聯繫時才適用。
(D) 姑嫂 姑(父之姊妹)或嫂(兄之配偶)均屬旁系親屬或姻親,在法定關係人順位中排列於直系血親及兄弟姊妹之後,順位低於選項B。
答案解析
依台灣醫療法第63條及衛生主管機關函釋,當病人無行為能力、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醫療同意應由關係人依以下順序為之: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成年兄弟姊妹→祖父母→其他成年親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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