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2)

根據中華民國物理治療師法的規定,下列那一種行為會遭受廢止物理治療師證書的處分?

A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B留容未具物理治療師(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C因業務過失而致人於死
D將物理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物理治療師法》中不同違規行為對應的處罰層級——區分「廢止證書」(最重處分)與「廢止執業執照」、「停業」等較輕處分的適用情形。

選項分析

(A) 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 依《物理治療師法》第 41 條,受停業處分而不停業者,可廢止其執業執照,而非廢止「物理治療師證書」。兩者不同,執業執照廢止後仍可重新申請,但證書廢止則永久喪失資格。

(B) 留容未具物理治療師(生)資格人員擅自執行物理治療業務 此屬機構管理違規,依法處罰的是機構(物理治療所),對執業者的處分不涉及廢止「證書」。

(C) 因業務過失而致人於死 依《物理治療師法》相關條文,業務過失致死涉及刑事追訴,並得處停業或廢止執業執照,但並非必然廢止「證書」。

(D) 將物理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依《物理治療師法》第 34 條:「物理治療師、物理治療生將其證照租借他人使用者,廢止其物理治療師或物理治療生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並應移送該管檢察機關依法辦理。」此為明文規定必須廢止「證書」的行為,且廢止後永久不得再充任物理治療師。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D(將物理治療師證照租借他人使用)

《物理治療師法》第 34 條明確規定,「租借證照」是唯一直接且必然導致廢止物理治療師「證書」的行為。處罰層級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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