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1)

下列那一項不屬於病人權利的範疇?

A病人有自由選擇醫師的自由
B病人無法表示意見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根據醫療專業技術為病人治療
C病人有權要求醫師尊重其所有醫療及個人資料的隱密性
D病人有接受或拒絕宗教協助之精神慰藉的權利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里斯本宣言》(WMA Declaration of Lisbon, 1981)所揭示的病人六大「權利」。題目問「不屬於病人權利範疇」的是哪一項。關鍵在於選項 (B) 描述的是「醫師的義務(duty)」與行為準則,而非病人的「權利(right)」。

選項分析

(A) 病人有自由選擇醫師的自由 此為里斯本宣言六大病人權利之一:「自由選擇醫師的權利(right to choose his physician freely)」。屬於病人權利範疇。

(B) 病人無法表示意見的緊急情況下,醫師以病人的最佳利益為前提,根據醫療專業技術為病人治療 此選項描述的是醫師在緊急情況下的行為準則與義務,即「行善原則(beneficence)」的應用,而非病人擁有的「權利」本身。病人在此情境下是受益的客體,而不是在主動「行使」某項權利。因此,這不屬於病人「權利」的範疇,而是醫師的職業義務,為本題答案。

(C) 病人有權要求醫師尊重其所有醫療及個人資料的隱密性 此為里斯本宣言六大病人權利之一:「個人資料保密的權利(right to confidentiality)」。屬於病人權利範疇。

(D) 病人有接受或拒絕宗教協助之精神慰藉的權利 此為里斯本宣言六大病人權利之一:「接受或拒絕宗教精神慰藉的權利(right to re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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