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6年:物治概論(1)
末期病人,可以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主要是依據下列何者?
A安寧緩和醫療條例
B病人權利法案
C安樂死法案
D醫療法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台灣法規,末期病人選擇簽署「不施行心肺復甦術(Do Not Resuscitate, DNR)」或「不施行維生醫療(do not apply life-sustaining treatment)」的主要法源依據。
選項分析
(A)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Hospice Palliative Care Act)」 正確(本題答案)。台灣於 2000 年 通過「安寧緩和醫療條例」,是亞洲第一部保障末期病人善終權利的法律。該條例明確規定:末期病人(terminal patient)得預立選擇安寧緩和醫療及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意願書,以避免接受無效且痛苦的急救措施。條例歷經多次修正,2013 年修法更允許家屬在病人無法表達意願時代為簽署。
(B) 「病人權利法案(Patient Bill of Rights)」 錯誤。「病人權利法案」在台灣目前並非正式單一立法,相關概念分散於醫療法及病人自主權利法中,並非 DNR 的主要法源。
(C) 「安樂死法案(Euthanasia Act)」 錯誤。台灣至今尚未通過安樂死相關立法,且 DNR 性質為「撤除無效急救措施」,與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性質不同。不施行 CPR 是拒絕無益治療(withholding futile t
...(解析預覽)...

升級 VIP 解鎖圖文解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