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醫學五(2)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中,有關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應由二位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B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C有意願人為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D有意願人為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察台灣《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有關不施行心肺復甦術(cardiopulmonary resuscitation, CPR)或維生醫療之法定要件,為反向題(問「何者錯誤」)。

選項分析

(A) 「應由二位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 錯誤(本題答案) 《安寧緩和醫療條例》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不施行心肺復甦術或維生醫療,應符合下列規定:一、應由二位醫師診斷確為末期病人。」 第二項進一步規定:「前項第一款之醫師,應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 法條要求診斷的兩位醫師中,至少其中一位(甚至兩位)須具備相關專科醫師資格,而非僅「領有執業執照」即可。「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的資格要求明顯低於「具有相關專科醫師資格」,故本選項描述不完整且有誤,為本題錯誤選項。

(B) 「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 ✅ 正確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應有意願人簽署之意願書。」此為法定要件之一,描述正確。

(C) 「有意願人為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 ✅ 正確 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但書規定:「但未成年人簽署意願書時,應得其法定代理人之同意。」與選項敘述吻合,正確。

(D) 「有意願人為未成年人無法表達意願時,則應由法定代理人簽署意願書」 ✅ 正確 第七條第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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