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9年:護理基本護理(1)
依據109年公布之護理人員法第11條,護理人員因停業或歇業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幾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
A3日
B10日
C15日
D30日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執業停業或歇業之通報期限
題目緊扣「護理人員法」關於執業管理的法律條文,考點在於熟記「停業/歇業後,應於幾日內通報主管機關」的明確時限。
條文重點(109 年最新修正)
- 護理人員應領有執業執照,並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執業登記始得執業。
- 「停業、歇業、歇業復業」屬執業狀態變動,均需「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備查。
- 逾期未報者,屬行政違規,主管機關得依護理人員法相關罰則裁罰。
選項分析
A. 3 日:適用於臨床許多「緊急事故通報」(如醫院內重大事件),但非本條文規定。
B. 10 日:常見於其他醫事相關行政時限(例如部分疾病通報),與護理人員停業無關。
C. 15 日:與部分醫療機構報備事項相同,但並非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之規定。
D. 30 日:符合護理人員法第 11 條「停業、歇業、歇業復業須於 30 日內報請原發照機關」的明文規定,因此為正確答案。
答案解析
條文寫明「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三十日內報請原發執業執照機關備查」,意在:
- 確保公權力能即時掌握護理人員執業狀態,維護病人權益與就醫安全。
- 便於主管機關更新人力資料與後續繼續教育積分計算。
- 落實執業責任,避免證照閒置或違法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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