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5年:醫學六(1)

52 歲無過去病史的公務員趙先生,因為深頸部嚴重感染引起敗血性休克,他的喉部因膿瘍壓迫而造成呼吸困難,被送到急診時已意識不清,醫師判斷必須立即進行氣管切開及頸部膿瘍引流以搶救生命,下列各項考量何者最適當?

A病人無法親自簽字以安排手術,可按壓病人指印替代
B因病人無法簽名,需等候家屬到再請家屬代理簽署
C緊急狀態,應逕行手術搶救
D先了解病人是否曾簽署 DNR 再做手術與否的決定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查台灣《醫療法》中「緊急醫療」的知情同意例外原則,即當病人意識不清、生命立即受威脅時,醫師在法律上是否可先行手術而不需等待任何人簽署同意書。

選項分析

(A) 病人無法親自簽字以安排手術,可按壓病人指印替代 錯誤。按壓意識不清者的指印並無法律效力;無意識的人缺乏意思能力(decision-making capacity),其指印無法代表知情同意。此外,此選項忽略了緊急例外原則。

(B) 因病人無法簽名,需等候家屬到再請家屬代理簽署 錯誤。等待家屬到來會延誤手術時機,在本案例中可能直接導致病人死亡(氣道梗阻 + 敗血性休克)。法律明確規定「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即免除等待同意書的義務。

(C) 緊急狀態,應逕行手術搶救 正確。根據《醫療法》第 63 條但書:「但情況緊急者,不在此限。」當病人意識不清且有即刻生命危險(本案:喉部膿瘍壓迫氣道造成呼吸困難 + 敗血性休克),醫療機構可逕行實施必要的緊急手術,無需等待同意書完備。

(D) 先了解病人是否曾簽署 DNR 再做手術與否的決定 錯誤且危險。DNR(不施行心肺復甦術)適用於「末期病人」拒絕急救的情境;本案病人為 52 歲、無病史、可治療的感染性疾病,並非末期病人,不應以 DNR 為由延遲治療。此外,即使病人有 DNR,DNR 的精神是拒絕心肺復甦術(CP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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