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專麻通論
病人突發意識喪失與呼吸停止,現場僅有專科護理師與病房護理師,當下聯繫主治醫師無法即時趕到,團隊啟動緊急應變機制。專科護理師立即實施心肺復甦術,並協助正壓面罩給氣 ( bag - valve - mask ventilation ) 、給予高濃度氧氣。下列何者最符合現行法規規範?
A得於緊急時依預立醫療授權執行基本急救措施,並於事後向醫師報告
B可於緊急情況下依臨床判斷逕行執行所有必要處置,不須向醫師報告
C不得執行任何急救相關動作,應等待醫師到場處理
D可因緊急狀況,執行插管或藥物注射等侵入性處置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的是專科護理師在緊急狀況、主治醫師無法即時到場時,依現行法規可執行的急救範圍與後續通報責任。依「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及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專科護理師(NP)平時的醫療業務須在醫師監督下依授權範圍執行;但當病人發生突發性危急狀況(如意識喪失、呼吸停止),法規容許護理人員先行給予急救處理,其中專科護理師可依機構「預立醫療流程(standing order/預立醫囑流程)」授權範圍,執行基本救命術(basic life support, BLS)等急救措施,並於事後向醫師詳細報告處置過程。至於插管、藥物注射等「侵入性」處置,因風險較高、須具備醫師監督或明確授權依據,並非任何緊急情況下都能逕行執行。
選項分析
- A ✅(本題答案):緊急時依預立醫療授權執行基本急救措施(如本題情境中的心肺復甦術、正壓面罩給氣、給予高濃度氧氣),並於事後向醫師報告,完全符合現行法規對專科護理師緊急應變權限的規範。「預立醫療授權」讓專科護理師在醫師無法即時到場的空窗期,仍能依機構事先核准的急救流程即時搶救病人,同時保留事後向醫師報告、由醫師接手後續診療決策的機制,兼顧病人安全與醫療分工的合法性。
- B ❌:「可依臨床判斷逕行執行所有必要處置,不須向醫師報告」明顯逾越專科護理師的法定業務授權範圍。即使在緊急狀況下,NP 的急救處置仍須限於預立授權範圍內的基本急救措施,且事後仍有向醫師報告的義務,並非可以不受限制地自行決定並執行「所有必要處置」。
- C ❌:「不得執行任何急救相關動作,應等待醫師到場處理」完全違反病人安全的基本原則。心肺功能停止的病人,每延遲一分鐘進行心肺復甦術,存活率即顯著下降,若堅持等待醫師到場才處理,將嚴重延誤搶救時機、危及病人生命,這也違反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中「病人危急應立即聯絡醫師,必要時得先行給予急救處理」的規定。
- D ❌:插管(intubation)與藥物注射(尤其是急救藥物如 Epinephrine 靜脈注射)屬於侵入性醫療處置,風險較高,通常須有醫師在場監督或依明確的預立醫囑/急救流程授權才能執行,並非「因緊急狀況」即可無條件由專科護理師自行執行,混淆了基本急救措施與侵入性醫療處置在授權層級上的差異。
答案解析
本題答案為 A。現行法規在病人發生突發性危急狀況、醫師無法即時到場時,容許專科護理師依機構預先核定的「預立醫療授權/流程」執行基本急救措施,如心肺復甦術、正壓面罩給氣、給氧等,以爭取搶救時效;但這項授權並非毫無限制,仍須於事後向醫師詳實報告處置經過,而插管、藥物注射等侵入性處置則需另有明確授權依據,不能一概視為緊急狀況下自動可執行的項目,因此 A 選項最符合現行法規規範。
核心知識點
-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規範 NP 平時業務須經醫師監督授權,緊急狀況另有預立流程機制。
-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病人危急時,護理人員應立即聯絡醫師,必要時得先行給予急救處理。
- 預立醫療授權(standing order):機構事先核定的緊急處置範圍與流程,讓 NP 於醫師無法即時到場時仍可即時搶救。
- 基本急救措施 vs. 侵入性處置:心肺復甦術、面罩給氧等基本救命術與插管、藥物注射等侵入性處置,在授權層級上有明確區分。
- 事後報告義務:緊急處置後仍須完整記錄並向醫師報告,確保後續診療銜接與責任釐清。
參考資料
- 專科護理師於醫師監督下執行醫療業務辦法 — 全國法規資料庫
- 護理人員法施行細則 — 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