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基礎呼治
下列何者非屬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 條規定得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之個人資料之情形?
A法律明文規定
B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C經當事人口頭同意
D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過提供者處理後或經蒐集者依其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之當事人
詳細解析
本題觀念:
本題考《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特種個人資料」(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等特別敏感的個資)蒐集、處理、利用的除外規定,是呼吸治療師國考「醫事法規」常見考點。考生要記住法條列出的六款例外情形,並認出哪一個「不屬於」合法蒐集的情形。
選項分析
A. 法律明文規定 ❌ 屬於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的合法除外情形(例如傳染病防治法要求通報特定傳染病資訊,就屬於這一類)。 B. 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其他已合法公開之個人資料 ❌ 屬於第6條第1項第3款的合法除外情形(例如病人自己在公開場合或媒體上公開自己的病情)。 C. 經當事人口頭同意 ✅(本題答案)個資法第6條第1項第6款規定的合法除外情形,是「經當事人書面同意」,不是口頭同意。法條白紙黑字要求同意必須用「書面」形式,單純的口頭同意不符合這一款的要件,所以C不是合法情形,是本題答案。 D. 公務機關或學術研究機構基於醫療、衛生或犯罪預防之目的,為統計或學術研究而有必要,且資料經處理後或依揭露方式無從識別特定當事人 ❌ 屬於第6條第1項第4款的合法除外情形,常見於去識別化(讓資料無法辨認出是哪個人)後的健保資料庫學術研究應用。
答案解析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6條原則上禁止蒐集、處理或利用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及犯罪前科等特種個資,只有法條明列的六款情形才能例外允許,包括:法律明文規定、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且有適當安全維護措施、當事人自行公開或已合法公開的資料、學術研究且經去識別化處理、協助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所必要,以及「經當事人書面同意」。因為法條特別要求同意必須是「書面」,選項(C)「經當事人口頭同意」不符合法定要件,所以是本題所問「不屬於合法蒐集情形」的答案。
核心知識點
- 個資法第6條規範的「特種個人資料」包括: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性傾向、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屬於高度敏感個資,原則上禁止蒐集,例外情形用「正面表列」(一條一條列出來)方式規定。
- 六款除外情形裡「當事人同意」這一款,法條明文要求必須是「書面同意」,且不能超過蒐集目的的必要範圍;這跟一般個資(個資法第19條,只要當事人同意即可,不一定要求書面)的門檻不一樣,特種個資的保護門檻比一般個資更高。
- 呼吸治療師在臨床工作中常接觸病人病歷、疾病診斷等特種個資,執業時要留意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是否符合法定要件,避免違法洩漏或不當使用病人資料。